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专利管理机关查处冒充专利行为规定[失效]

  2.关于证据(第十二条)
  查处冒充专利行为案件的一项重要工作就是调查取证,能否取得证据是定案的关键,缺乏必要的取证手段特别是必要的证据保全措施,是一个长期困绕专利管理机关执法工作问题。针对这一情况,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增订了专利管理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先行登记保存,七日内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这一规定为专利管理机关及时、有效、准确地查处冒充专利行为提供了帮助。
  抽样取证是通过抽取典型样品,进而证明一个整体的方法,不能借机拿走大批物品,证据必须是在可能被藏匿、转移、销毁或者易于灭失的情况下,才能先行登记保存。登记保存必须经过专利管理机关负责人的批准,以防止滥用,保存期为7天。专利管理机关应及时调查取证,超过期限登记保存无效。如果没有发现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应解除登记保存。这一规定也有利于提高专利管理机关的办案效率。
  3.关于处罚决定前的告知、申辩与听证(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专利管理机关在作出查处冒充专利行为的决定以前,有义务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证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这是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平衡的要求。专利管理机关查处冒充专利行为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当事人有权了解被处罚的原因、依据以及依法享有权利,包括陈述权、申辩权、要求听证的权利、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以及要求行政赔偿的权利等。
  当事人在行使陈述权和申辩权时,专利管理机关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成立的应予采纳,这对于专利管理机关查明事实、正确地适用法律法规具有重要意义。在实践中,一些当事人担心申辩后会加重处罚,不能充分行使申辩权。因此,规定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这是参照了我国刑事诉讼法中“上诉不加刑”的原则,可以使当事人打消顾虑,充分行使权利,减少错案的发生。
  专利管理机关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但是并非所有的行政行为都需要听证,否则将会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时间,不利于发挥行政执法快捷、方便的特点。只有在涉及较大数额罚款这种复杂行政行为时,当事人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专利管理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未提出书面听证要求的视为放弃该项权利。
  专利管理机关如果不履行上述义务,将导致程序上的违法,行政处罚可以被撤销。
  4.关于罚、缴分离的原则(第二十七条)
  为了防止行政处罚的滥用,行政处罚法规定,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当事人应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这一制度从根本上割断了行政处罚与行政机关的利益关系,有利于廉政建设、严格行政管理、树立行政处罚的良好形象。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