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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经济审判工作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第五,关于依法支持和监督国际商事仲裁问题。仲裁与诉讼作为解决国际经济贸易纠纷的两种手段,关系十分密切。法院要支持我国涉外仲裁机构依法行使管辖权,受理我国涉外仲裁机构转交的请求或当事人的申请后,不仅要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或者依法予以执行,而且还要注意依法行使对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和撤销等法律赋予的监督权。我国法院对我国的涉外仲裁和外国仲裁的处理,不仅涉及到当事人的权益,而且对国际商事仲裁有着重要影响,也关系到我国法院的国际声誉,各级法院务必高度重视。对这类问题在具体处理案件时,一要注意审查仲裁协议的效力,对当事人之间订有有效仲裁协议的,法院要尊重协议的效力,不能再行受理当事人的起诉。二是对于涉外仲裁协议的效力的认定,要注意准确地适用法律,通常要适用约定的仲裁地国法律,并参照国际惯例,予以认定。只有在明确适用中国法律的情况下,才能按照仲裁法十七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确认仲裁协议的效力。三是对于涉外仲裁裁决的撤销问题,要严格按照仲裁法七十一条民事诉讼法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进行审查,不能随意扩大审查的范围,对于仲裁程序中有关问题的认定,必要时可查阅仲裁庭庭审的有关资料和档案;四是对于当事人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要严格按照《联合国关于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规定办理。对于否定涉外仲裁协议效力、撤销涉外仲裁裁决、不予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要按照有关规定事先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同意。对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收费及审查期限问题,要认真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近发出的《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收费及审查期限问题的规定》。
  (六)关于适用担保法的一些重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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