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关于审理涉外、涉港澳台案件问题
近年来,涉外、涉港澳台经济纠纷案件上升幅度较大,审理时要特别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要充分关注亚洲金融危机对涉外案件审判的影响。随时注意发现亚洲金融危机对中外合资企业投资纠纷案件、中外合资企业股权转让纠纷案件、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和其他国际经济贸易纠纷案件中的新情况,研究新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同时,也要注意香港回归和澳门回归,以及我国在争取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过程中所采取的一些步骤和措施,对我国进出口贸易、外贸体制和外贸经营机制改革的影响,注意研究经济审判工作中已经出现或可能出现的新问题。
第二,慎重处理好管辖权问题。在审理涉外案件时要坚持国家主权原则,对符合法律规定,应当由我国法院受理的案件要坚决依法予以受理。在受理案件时,要特别注意根据
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严格审查案件事实的各个连结点,准确把握管辖权。对双方均非我国企业,涉诉纠纷与我国境内无实际联系,在我国境内调查取证及执行确有困难的,可告知当事人向他国法院起诉。
第三,严格把握限制出境问题。在审理涉外、涉港澳台案件中,对当事人采取限制出境措施,应当适用于当事人在我国境内有未了结经济纠纷案件,如其出境可能造成案件无法审理、无法执行的情况。对境外企业法人在我国有尚未了结的经济纠纷案件,可对该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业务的主管人员依法限制出境。对在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如果该企业资不抵债,应当按照
公司法、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有关法律处理,不应限制外方的代表人和投资者出境;只有在外方股东利用投资蓄意欺诈的情况下,方可限制外方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出境。确需限制外方当事人出境的,要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的规定执行。具体执行中要特别注意有理、有利、有节,同时必须注意限制外方当事人出境,绝不能限制其人身自由;对于任何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做法,必须坚决依法予以制止。
第四,关于止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的问题。信用证是国际结算的主要支付手段,随意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进出口贸易日益增加,信用证纠纷相应增多。近几年来,我国法院冻结信用证项下款项问题已经引起国际法律界和金融界的严重关注,一些法院不当冻结已使我国银行的国际信誉和财产遭受一定损失。为此,我们草拟了《关于裁定禁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稿)》,请大家讨论。处理这类问题,一是坚持信用证的独立性原则,不能以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或其他基础合同纠纷为由止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二是只有在有较为充分的证据证明卖方(或信用证受益人)在利用信用证进行欺诈或提交假单据的情况下,才能应申请人的请求,在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下予以止付;三是即使属于上述第二种情形,但如信用证已经承兑并转让、或信用证已经议付,仍不能裁定止付。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已不能制止欺诈发生,相反会损害善意第三人的权益,使我国的开证行在境外遭受被起诉和可能败诉的损失。一些法院违反上述原则滥用止付信用证措施,不仅不能挽回损失,反而使我国的损失进一步扩大。对此,各级法院一定要严格把关,对于因错误申请采取冻结措施而造成损失的,要由申请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