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关于冻结证券经营机构帐户和划拨其资金问题。证券经营机构帐户存放的股民保证金,一旦被冻结、扣划将影响股民进行交易,极易产生纠纷,引发股市及社会不稳定。因此,各地法院在对证券经营机构冻结帐户划拨资金时,必须十分慎重。采取措施前必须首先查明帐户及资金的性质。在证券经营机构自营帐户与代客经营帐户不分的情况下,只能对已查明的确属证券经营机构的自有资金,采取冻结、划拨措施。最高法院已就此问题发出过两个通知,各地法院要充分注意这个问题。
(四)关于审理涉农案件的问题
依法保障党的农村基本政策的落实,是人民法院审理涉农案件的基本指导思想。当前,要特别强调维护农村大局的稳定,维护党的农村政策的长期稳定性,要坚持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和保护农民利益的统一,坚持审判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第一,审理好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稳定土地承包政策、延长土地承包期,直接关系到农民的积极性、农村的发展和稳定。应当明确,家庭承包经营是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一个经营层次,相对于集体统一经营的另一层次讲,家庭承包经营是这种双层经营体制的基础。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通过的《
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稳定完善双层经营体制,关键是稳定完善土地承包关系。……要坚定不移地贯彻土地承包期再延长三十年的政策,同时要抓紧制定确定确保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的法律法规,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在审理农村承包合同案件中,要特别注意贯彻好中央这一政策,要切实保障农户的土地承包权、生产自主权和经营收益权。对于随意提高土地承包费、撕毁合同、一地多包、收回土地高价发包、缩短承包期等违法行为要坚决依法予以纠正。
第二,审理好农副产品购销合同纠纷案件。改革农产品购销体制,鼓励农民进入流通领域,培育农产品市场和生产要素市场,使农村经济摆脱自然经济的局限和计划经济的束缚,是党在农村改革中坚持市场取向的一条重要政策。在农业生产销售各个环节的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的新情况下,严格履行各项农副产品购销合同,对于促进农村改革和农业的稳步发展十分重要。在审理这类纠纷案件中,要注意从维护合同的法律效力出发,依法制裁违约和撤销合同及其他侵犯农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当前,在审理粮食流通案件时,要坚决贯彻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粮食收储企业实行顺价销售和粮食收购资金封闭运行三项政策,依法制裁向粮食贩子低价销售的违法行为,确保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第三,及时审理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种子、化肥、农药等坑农害农案件。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种子、化肥、农药等违法行为,对农业生产危害极大,对农民利益损害极大。对于这类案件要依法及时审理,并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损失,切实保护农民利益。要防止就案办案,注意依法制裁涉案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发现的犯罪线索要及时称送有关问题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