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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经济审判工作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第四,注重组织好资产评估。目前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不规范的问题突出,存在许多纠纷隐患。有的企业在改制时没有聘请有资格的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有的虽经评估,但在评估时或高值低估、或低值高估,随意性很大。资产评估是确定企业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现实价值的客观要求,也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有效手段。人民法院要建议主持改制工作的有关政府部门重视这项工作,并督促有关评估机构,按照合法、真实、科学、公正、合理的评估原则,依法做好评估工作。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于国有企业资产应当由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
  第五,慎重处理涉及有关国有企业资金的保全问题。中国人民银行按照国务院领导的指示,发放的企业技改资金、企业解困资金和粮食收购资金,属于国家控制的封闭运行资金,对实施产业结构调整,顺利进行国企改革具有重要作用。各地法院不能对这部分封闭运行资金采取冻结等保全措施,更不能采取强制划拨等执行措施。
  (二)关于依法规范破产案件审理的问题
  今年3月全国法院破产案件审理工作座谈会之后,各地法院认真贯彻和执行会议精神,采取有效措施,依法规范企业破产案件的审理工作,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但最近一个时期,仍发现少数法院在审理破产案件中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是一些试点城市中的企业破产没有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做到资产变现,关门走人,仍有变相整体转让的情况发生;非试点城市的国有企业破产套用国务院有关特殊政策的情况。对此,我在这里重申几点:
  第一,严格掌握适用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范围。各级法院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时,不得任意扩大国发〔1994〕59号文件和国发〔1997〕10号文件的适用范围,对试点城市的国有工业企业的破产,凡适用上述文件的,必须列入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
  第二,严禁非试点范围的破产企业搭车适用特殊政策。对试点范围以外的国有企业破产以及对试点城市、非试点城市和地区的非国有企业的破产,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规定执行,绝不允许搭车适用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的特殊政策。
  第三,抓好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各个环节。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认真做好立案、财产清理、资产评估各个环节的工作,尤其要加强对清算组的指导监督。严防变相整体转让企业的情况发生,力争做到使破产企业的资产变现,破产企业关门走人。法院要充分依靠党委领导,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与协调,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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