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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经济审判工作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当前经济审判工作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李国光 1998年11月23日)


  在新的形势下,为保证经济审判工作始终围绕着党和国家的中心任务和工作大局开展,坚持为经济建设服务,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的指导思想,当前,人民法院的经济审判工作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关于依法保障和服务于国有企业改革问题
  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涉及国企改革的企业改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转让以及实行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造中发生的各类纠纷案件逐渐增多。而目前国家有关企业改制方面的法律、法规相对滞后,各地的政策和做法不尽统一,有些地方的企业改制做法不规范,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致使案件审理难度增大。处理这类案件应当明确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坚持积极慎重的原则。各级法院要充分认识国有企业改革是党和国家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巩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一项重要战略决策,要采取积极态度,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国有企业改革提供有效的司法保障和良好的司法服务。要从国家全局利益出发,认真审慎地审理好涉及国有企业改革的每一个案件。
  第二,坚持法律准则与国家改制政策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法律准则就是要根据宪法民法通则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公司法以及有关行政法规办案,凡是法律有明文规定的依照法律办;法律无明文规定的按政策办;法律和政策都无明文规定的,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按照是否符合“三个有利于”的标准来衡量。对于地方政府制定的企业改制规定与中央方针政策、现行法律相抵触的,应当建议政府对有关文件进行清理和修改,使地方政府制定的有关文件合法、公正和合理。对于地方违反中央方针政策和法律的规定的改制文件,应及时向有关部门讲明情况,不能作为办案依据。
  第三,认真处理好企业改制后原有债务的承担问题。审理涉及企业改制案件,既要坚决支持企业改制,又要依法制裁借改革之机侵害国家利益和债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目前企业改制中未经债权人同意,擅自改变债务承担主体的情况较为突出,这种违法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国家和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对于企业改制后原有债务的承担问题,应区别情况进行处理:对于被改制企业改制前的债务确定了新的承担人、并经债权人同意的,应当认定为有效;对于虽未经债权人同意,但新确定的债务人有足够能力清偿债务,对债权人的利益影响不大,可以按照实际情况考虑确认由新的债务人承担债务;对于擅自改变债务主体,借企业改制之机悬空、逃废债务,损害国家和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应当根据民法通则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确认无效;对于仅对被改制企业的财产进行了处理,而未处理改制企业债务的,根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原则上应由改制变更后的企业在所接受财产的等值范围内承担企业改制前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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