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国务院有关部委等审批的
外商投资企业参加联合年检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7〕外经贸资字第5号 1997年3月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沈阳、长春、哈尔滨、西安、成都、南京、武汉、广州市外经贸委(厅、局),武汉、深圳市外资办:
根据国家七部门《
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的通知》(〔1996〕外经贸资发第773号)的精神,为方便由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等审批、在各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参加联合年检,经商全国外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国务院有关部委,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由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各直属机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以及航空工业总公司、航天工业总公司、船舶工业总公司、兵器工业总公司,核工业总公司、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和总后勤部审批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参加联合年检,由企业所在地的外资审批管理机关审查年检中应由外经贸部门负责审查的有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