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4位填列计划单列市、地区级代码;
第5、6位填列区、县级代码;
第7、8位填列批准年度。
2.由地方上报外经贸部批准的企业,凭外经贸部的批准证书(复印件)进行统计,由各地按企业注册地确定企业代码。
3.国务院各部委批准设立或报经外经贸部批准的企业,凭外经贸部的批准证书(复印件)进行统计,由各地方按企业注册地确定企业代码,并在代码的第5、6位填列6A加以区别。
三、建立统计通讯网络系统
为提高全国外资统计工作的管理水平,自1997年2季度起我部外资司与各省市外资主管部门建立统计通讯网络系统,各地上报的外资统计数据要通过网络进行传输。
联网采用以下两种方式:
1.使用邮电部X.25网(CHINAPAC)
2.利用长途电话线点对点通讯
有关建立网络系统的设备配置见附件二,各地可根据本地的邮电通讯状况任选其中一种,并在2月底以前配置完毕。
四、建立统计人员备案制度
为保持外资统计队伍的相对稳定,加强外资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我部自1997年起建立全国外资统计人员备案制度,各地须将本地区地、市级以上外资统计部门的人员情况报我部备案,统计人员基本情况表附后(见附件三)。各地统计人员变动情况每半年报部备案一次。
附件一
外商投资企业统计登记表
┌─────┬────┬───────────────────────┐
│ 企 │企业名称│ │
│ ├────┼─────────┬────┬────────┤
│ 业 │投资方式│ │经营年限│ │
│ ├────┼─────────┴────┴────────┤
│ 基 │详细地址│ │
│ ├────┼─────────┬────┬────────┤
│ 本 │邮政编码│ │传 真│ │
│ ├────┼─────────┼────┼────────┤
│ 情 │中方名称│ │ │ │
│ ├────┼─────────┼────┼────────┤
│ 况 │外方名称│ │ │ │
├─────┼────┴──────┬──┴─┬──┴─┬──────┤
│ 审批情况 │ 合同章程批准日期 │ │审批机关│ │
├─────┼───────────┼────┼────┴──────┤
│总经理姓名│ │电 话│ │
├─────┼───────────┼────┼───────────┤
│统计员姓名│ │电 话│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