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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章程(范本)》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章程(范本)》的通知[失效]

  (一)负责管理辖内信用社的业务活动,提出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保证辖内信用社顺利开展业务并健康发展;
  (二)主持县联社的管理经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三)拟定联社内部管理制度草案;
  (四)拟定县联社发展规划和经营计划草案;
  (五)拟定县联社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
  (六)提出符合县联社特点的人员管理制度和奖惩制度草案;
  (七)拟定县联社内部机构设置及调整方案;
  (八)决定对内部工作人员的奖惩;
  (九)推荐副主任人选,报理事会审议;
  (十)任免县联社的中层管理人员;
  (十一)根据县联社人员管理制度和工资制度聘任或解聘职工;
  (十二)章程规定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 本联社理事长、副理事长、主任、副主任不得在党政机关任职,不得兼任其他企事业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除本职工作以外的其他任何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

第六章 业务

  第三十一条 本联社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下列业务:
  (一)办理存款、贷款、票据贴现、国内结算业务;
  (二)办理个人储蓄业务;
  (三)代理其他银行的金融业务;
  (四)代理收付款项及受托代办保险业务;
  (五)买卖政府债券;
  (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七)提供保险箱业务;
  (八)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从事同业拆借;
  (九)办理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三十二条 县联社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和全国农村信用社统一的结算制度,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组织本县农村信用社的县辖结算,办理同城和异地结算业务。

第七章 财务会计

  第三十三条 本联社执行国家统一制定的农村信用社财务会计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制度。本联社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按规定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汇总全辖信用社的会计报表,及时报送中国人民银行。
  第三十四条 本联社的财务会计报告在召开社员大会五天以前置备于本联社,供社员查阅。
  第三十五条 本联社依法纳税,税后可分配利润归全体社员所有,并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10%;
  (二)提取公益金,按税后利润的5%提取;
  (三)提取员工劳动分红基金,按税后利润的5~10%提取;
  (四)股金分红和按交易量返还利润,按不超过税后利润的50~70%提取,其中:股金分红部分不超过税后利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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