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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审批原则和审批程序》的通知[失效]

  5.企业应具备严格的监管手段,以保证做到不将进口易制毒化学品用于制毒或流入非法制毒渠道。
  6.地方主管海关应具备监管的能力。
  三、审批程序
  1.拟申请进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原计划单列省会城市外经贸部门提出进口申请,经所在地外经贸主管部门根据上述审批原则初审合格后,报外经贸部(外资司)审批;各中央部委所属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向其归口管理部门提出进口申请,经其归口管理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外经贸部(外资司)审批。
  2.进口企业应提交以下文件和资料:
  (1)企业申请进口易制毒化学品的报告;
  (2)企业对监管手段的说明及不得用于制毒、不得转卖的保证函;
  (3)与国外客户签订的有效进口合同原件;
  (4)所在地外经贸部门关于设立该企业的批文、批准证书(副本影印件)及企业合营合同或章程、验资报告、营业执照(副本影印件);
  (5)所在地外经贸部门为企业编设的进口商编码(8位码);
  (6)当地主管海关出具监管意见;
  (7)地方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自本通知下达后首次申请许可证时提供);
  (8)所在地外经贸主管部门根据本文各项规定提出审定意见的申报文件(正本)。
  3.进口企业应按照要求如实填写《易制毒化学品进口申请表》要求的各项内容。
  4.审批部门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后的十个工作日内,为企业办理进口审批。对符合规定的企业签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易制毒化学品进口批复单”,批复单位必须使用专用计算机打印程序打印,批复单自批复之日起三十日内有效;对不符合进口规定的企业也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5.进口企业凭“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易制毒化学品进口批复单”向外经贸部授权的发证机关申领进口许可证。
  四、备案程序
  外经贸部外资司每月十五日前将上月审批签发的“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易制毒化学品进口批复单”抄送外经贸部贸管司,由外经贸部贸管司统一向公安部禁毒办备案。

附件二 
       外商投资企业易制毒化学品出口审批原则和审批程序

  一、法规依据
  全国禁毒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执行联合国禁毒决议对有关化学品实行进出口管制问题的函》(禁毒字〔1992〕2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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