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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关于设立境外贸易公司和贸易代表处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二)企业上年度出口额在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以上;
  (三)对拟设立公司或代表处的国家或地区的出口额连续3年在300万美元(含300万美元)以上。
  (四)国家批准的企业集团。
  企业备案材料包括:
  (一)在境外设立贸易公司及代表处备案表(详见附表);
  (二)企业上年度进出口总额统计报表、上年度出口额统计报表,近3年对拟设立公司或代表处的国家或地区出口额统计表;
  (三)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室)的意见函。
  (四)外派人员构成及主要负责人简历;
  (五)境外公司章程或代表处工作条例。
  接到备案材料后,外经贸部在7个工作日内为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批准证书。
  四、尚未达到第三条第(一)、(二)、(三)款条件的企业申请在非敏感、非热点国家或地区设立贸易公司和贸易代表处的,由企业向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或其主管部委(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申报。由主管部门征求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后审批。有关主管部门将审批意见、设立境外贸易公司或代表处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及境外公司章程副本等报外经贸部备案,并申领批准证书。
  五、凡申请在未建交国家和敏感、热点国家或地区设立贸易公司和代表处的,一律由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或其主管部委转报外经贸部。外经贸部负责审批并颁发批准证书。
  六、企业领取批准证书后,应持批准证书在1年内办理我海关、外汇、银行及人员外派管理等有关部门的手续,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七、境外贸易公司和代表处不得以个人名义在国外注册。如情况特殊,确须以个人名义注册的,须按国家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八、境外贸易公司和代表处在境外进行非贸易投资,设立境外非贸易企业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另行报批。
  九、对违反上述规定,不履行国内审批手续。擅自设立境外贸易公司或代表处的企业,外经贸部将视情节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对其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要通报有关执法部门,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十、凡已发文件中有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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