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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失效]

  (三)处理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 市、县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以下简称编码中心)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机构,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领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商品条码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
  (二)统一组织、协调、管理全国商品条码工作;
  (三)负责初审编码中心地方分支机构的设立;
  (四)负责审批商品条码注册、变更、续展和注销;
  (五)负责全国范围内商品条码技术培训,提供商品条码技术咨询与服务;
  (六)履行国际物品编码协会会员职责,开展相关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十条 编码中心地方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编码分支机构)接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领导,其业务工作接受编码中心的指导、检查和考核,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商品条码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
  (二)组织、协调、管理本地区的商品条码工作;
  (三)负责初审本地区商品条码注册、变更、续展和注销;
  (四)负责本地区商品条码技术培训,提供商品条码技术咨询与服务。

第三章 商品条码注册和编码

  第十一条 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生产者、销售者,可以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第十二条 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申请人应当填写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书,并提供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第十三条 编码分支机构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资料应当在十日内完成初审。对初审合格的,编码分支机构签署意见并报送编码中心审批;对初审不合格的,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将申请资料退给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编码中心对初审合格的申请资料应当自收到申请人交纳的有关费用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审批程序。对符合规定要求的,编码中心向申请人核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编码中心应当将申请资料退回编码分支机构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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