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试剂
第十二条 对试剂进行验收检查的内容,主要是检查实验设施内的试剂等的配制、标示及保管状等是否符合
《管理规定》的要求。
第十三条 对试剂进行验收检查的项目主要包括:
1.试剂、试液的标签(含名称、浓度、保管条件、使用期限)与试剂、试液的性质、使用目的等是否适宜;
2.试剂、试液的配制记录及保管状况。
第七章 标准操作规程
第十四条 对标准操作规程进行验收检查的内容,主要是检查实验设施内是否具有与承担实验种类和项目相配套的标准操作规程及其实施状况。
第十五条 对标准操作规程进行验收检查的项目主要包括:
1.各实验操作区域是否具有相应的标准操作规程以及各操作规程的实际执行状况;
2.以下操作是否制定了适宜的标准操作规程:
(1)供试品及对照品的接收、标记、贮存、处理、配制方法及取样;
(2)实验动物的饲养管理;
(3)仪器、设备的检查、清洗、维护、维修、测试及校正方法;
(4)实验动物的标记、饲养、安置、移动及分组;
(5)实验动物的一般状态观察方法;
(6)各种检查、测试、分析等操作;
(7)濒死及死亡实验动物的核查和处理;
(8)实验动物尸检及病理组织学检查;
(9)实验标本的收集及编号识别;
(10)数据的统计处理、贮存和检查;
(11)质量保证部门的检查程序;
(12)工作人员的健康检查制度;
(13)实验报告和总结报告的书写和审订;
(14)标准操作规程的制订、修改及批准的程序和管理。
第八章 实验动物管理
第十六条 对实验动物管理进行验收检查的内容,主要是检查实验动物的饲养管理是否符合
《管理规定》的要求。
第十七条 对实验动物管理进行验收检查的项目主要包括:
1.从外面新接收实验动物的验收、检疫、驯化及隔离措施;
2.患病或不符合研究目的实验动物的处理方法;
3.实验动物的个体识别及笼具的标示方法;
4.不同种实验动物的饲养管理;
5.同一实验室饲养同种实验动物进行不同实验时的区分和标示;
6.实验动物笼具、台架及附属装置的清扫、清毒和灭菌规程;
7.饲料的营养成分、分析、配制和保管状况;
8.废弃物的处理方法;
9.饮水、垫料等的分析处理。
第九章 供试品及对照品
第十八条 对供试品及对照品进行验收检查的内容,主要是检查供试品、对照品及其使用的管理规程是否符合
《管理规定》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