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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委关于印发《星火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8.产业和产品结构合理,一、二、三产业总体结构比例达到2∶5∶3;
  9.乡镇企业适当集中、连片发展,形成不同的产业功能区和相应的支柱产业或产业集团,农村市场体系初见雏形;
  10.符合国家关于区域综合开发的有关方针、政策和规定。

第四章 实施和管理

  第十五条 国家星火技术密集区由国家科委和省科委共同管理,以省科委为主。国家科委主要进行统筹规划、协调布局、跟踪调查、总结经验、宏观推动。
  第十六条 密集区建设总体规划经论证后,报请当地人大审议批准,作为当地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举措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密集区由当地政府组织实施。在地方政府的直接领导下,多部门协调一致,建立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组织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具体办事机构设在当地科委,承办有关实施的协调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密集区建设按东、中、西部地区分类指导,根据地区经济和科技发展程序,主要考核指标有所区别。
  中部地区以发展为主,兼顾发展和提高。按密集区考核标准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实施;
  东部地区以提高为主,在提高中加速发展。主要指标比中部地区上浮1~5%;
  西部地区立足发展,在发展中提高。主要指标比中部地区下调1~5%。
  第十九条 各地要作好密集区建设发展规划和布局,充分发挥密集区的辐射和带动作用,协调国家和地方两级密集区建设和布局,一般不搞重复示点。
  第二十条 密集区不搞终身制,实行定期评审,优上劣下。国家科委或委托省科委定期组织评审。评审不合格的限期进行调整、提高。在一定期限内仍然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国家星火技术密集区”称号。
  第二十一条 密集区与区域性支柱产业项目是相辅相成的,密集区建设要以区域性支柱产业项目为龙头带动区域综合开发,同时又为区域性支柱产业项目的实施创造优良环境和有利条件,每个密集区应有一个或几个区域性支柱产业项目。
  第二十二条 各级星火计划的管理单位应对星火技术密集区建设给予倾斜支持,加强管理,不断总结经验,交流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密集区建设原则上只搞国家和省级两个层次,各省可根据具体情况酌定。在本细则施行之前批准的国家星火技术密集区,依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国家科委。

附件三:
         星火区域性支柱产业项目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施星火区域性支柱产业项目(以下简称支柱产业项目)是星火计划实施的重点任务之一,也是星火计划从单项开发向区域综合开发转变,推动农业和农村经济走上集约化、产业化的战略选择。为了进一步加强支柱产业项目的组织实施,促进区域性支柱产业的形成和发展,提高管理水平,特制定本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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