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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物价局关于颁布《国家物价局及国家有关部门管理价格的农产品目录(1992年本)》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计委价格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发布日期:2001年11月15日 实施日期:2001年11月15日)废止

国家物价局关于颁布《国家物价局及国家有关
 部门管理价格的农产品目录(1992年本)》的通知
 (一九九二年七月十日)


  现行的农产品价格管理目录是一九八六年修订的,它对推进农产品价格体系和价格管理体制的改革起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入,现行农产品价格管理目录已不适应形势的需要。为了进一步推进农产品价格改革,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和价格管理体制,更多更好地发挥市场调节的作用,促进农业生产,活跃农产品流通,对一九八六年颁布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分工管理的农产品价格目录》(以下简称原《目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国家物价局及国家有关部门管理价格的农产品目录(1992年)》予以颁发,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目录所列属国家物价局及国家有关部门管理的实行国家定价的品种有计划购销的粮食、棉花、烟叶、桑蚕茧、紧压茶、统配木材等6种,实行国家指导价的品种有部分中药材、绵羊毛、松脂(松香)等3种。对上述属中央管理的价格,如需改变管理形式、调整价格水平,要报国家物价局批准,重要的要报国务院批准。粮食购销价格改革,按国务院部署要求执行。
  油脂油料和糖料价格管理形式和管理权限待定。
  原中央管理的棉短绒出厂(收购)价格、北方国有林区非统配木材和南方集体林区木材收购、出厂和销售价格、豆饼出厂(销售)价格、黄红(洋)麻、红毛茶、绿毛茶、柞蚕茧收购价格等下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国家指导价。
  除本目录所列品种、本通知指定由地方管理品种及历次已明确规定放开价格的品种外,其他农产品的价格管理形式及管理权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二、凡本目录所列实行国家定价的品种,其价格一经确定,各地、各部门要坚决遵照执行,不准以任何名义和形式提高或降低,以维护国家定价的严肃性。凡本目录所列实行国家指导价的品种,由物价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制定中准价和浮动幅度或最高限价、最低保护价,生产者和经营者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制定具体价格。凡本目录只列管理代表规格品价格的农产品,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在制定非代表品价格时,国家有统一规定的要根据统一规定来安排;没有统一规定的,要按与代表规格品比质比价、保持合理差价的原则确定,不得以更换品名等方式变相调整价格。
  三、除中央管理的9种主要农产品和地方管理的个别农产品外,绝大多数农产品购销价格要坚决放开,实行市场调节。各地必须把定价权下放到生产者和经营者,不得层层截留。鉴于部分农产品季节性强,受自然因素影响,生产波动大,为了保持市场物价的基本稳定,防止价格暴涨暴落,各级物价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通过扶持生产,培育市场、疏导流通,建立健全重要商品储备制度和价格调节基金制度等,对市场调节价进行指导与协调,做到放而不乱,活而有序。必要时,报经国家物价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批准,可以对少数放开价格的农产品制定临时限价、规定作价办法、差价率和利润率,有的由国家物价局或授权省级物价部门进行协调、平衡,以保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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