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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第三章 院务管理

  第十条 敬老院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负责全面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五保供养和敬老院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二)组织制定院内的各种规章制度和敬老院发展规划;
  (三)组织发展院办经济,增敬强老院自身发展的活力,不断提高供养人员的生活水平;
  (四)督促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建立岗位责任制,实行目标管理,维护供养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十一条 敬老院设立院务管理委员会。其职责是:贯彻落实办院方针、原则,审议院内重要事宜,检查、监督院长和工作人员的工作。
  管理委员会成员经敬老院全体人员民主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成员中供养人员所点比例不少于二分之一。
  第十二条 敬老院的生活区和生产区要分设。搞好环境绿化,保持美观清洁的院容院貌。
  第十三条 供养人员的饮食应当讲究营养、卫生,每周有食谱。
  第十四条 供养人员生病,院方应及时负责治疗。有条件的敬老院应当设立医务室,建立供养人员健康档案。供养人员去世后院方要负责从简料理后事。
  第十五条 适当组织供养人员进行学习,因地制宜地开展适合供养人员特点的文体和康复活动。

第四章 财产管理

  第十六条 敬老院的土地、房屋、设备和其他财产依法归敬老院管理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经费、物资、伙食、生产经营账目要定期公布,接受供养人员和社会有关方面的监督。财会人员离职时,必须清理账目,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八条 五保对象入院,其财产交集体代管,生活用具可带入敬老院使用。五保对象去世后,其遗产按入院协议处理。

第五章 生产经营

  第十九条 敬老院可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兴办经济实体,生产经营收入归敬老院集体所有,用于院内扩大再生产和改善供养人员的生活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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