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在乡镇企业改革发展中
进一步发挥法律服务作用的通知
(1997年4月3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近日,党中央、国务院联合发出通知(中发[1997]8号),转发了农业部《关于我国乡镇企业情况和今后改革与发展意见的报告》。《通知》要求各级党委、政府要站在改革开放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战略高度,把发展乡镇企业作为繁荣农村经济和整个国民经济的一个战略重点,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解决乡镇企业改革和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贯彻中央的通知精神,充分发挥法律服务职能作用,对乡镇改革和发展给予更有力的支持和服务,作出更大的贡献。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充分认识发展乡镇企业的重大深远意义,提高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乡镇企业是农村经济的主体力量和国民经济的一大支柱,为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增加负担国民收入,增加农业投入,巩固和壮大集体经济,建设富裕、文明、繁荣的社会主义新农村作出了重大贡献。发展乡镇企业,对于增加社会有效供给,促进国家工业化,提高综合国力,巩固工农联盟,保障社会稳定,促进经济体制改革、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解决好我国这样一个农业大国的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都有着重要意义,是推进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强国富民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在发展乡镇企业的工作中,司法行政机关有许多工作可做,可以运用律师、公证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手段,为其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因此,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广大法律服务人员要认真学习贯彻中发8号文件的精神,充分认识发展乡镇企业的重大战略意义,牢固树立“大服务”思想,积极开动脑筋,拓宽思路,为乡镇企业改革和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
二、深入开展普法依法治理,创造有利于乡镇企业发展的良好法制氛围。 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是促进乡镇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各级法制宣传教育依法治理部门要认真落实“三五”普法规划,广泛宣传《
乡镇企业法》及《
农业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的作用,采取多种行之有效的宣传手段,提高宣传效果。要定期或不定期深入企业进行普法宣传,使企业在进行生活经营活动时,对有关法律作到心中有数,依法经营,避免因不知法、不懂法而导致的违法或权利受侵害。要积极促进乡镇企业的依法治理,使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纳入法制的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