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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确保财政教育经费投入和加强教育费附加征收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确保财政教育经费投入和
 加强教育费附加征收工作的通知
 (1997年3月20日 财文字[1997]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税局、地税局:
  为了认真贯彻《教育法》中有关教育投入的规定,进一步加强教育经费预算和教育费附加征收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教育法》的要求,在安排预算时,努力增加教育经费,确保教育经费的增长幅度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预算执行中的超收部分,除按照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批准《关于1996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及1997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的要求外,要确保用于教育等重点支出项目,以体现预算安排的原则。
  二、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切实加强对教育费附加征管的组织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教育费附加应收尽收。财政部门要将教育费附加入库情况定期通报教育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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