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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外派体育技术人员生活待遇及其他规定》的通知[失效]

旅费及国内费用

  第十四条 外派体育技术人员赴任、离任及按协议回国探亲的往返旅费(包括国内旅费),原则上由聘方提供,国内不再报销有关费用,不再发给途中补贴。
  第十五条 外派体育技术人员家属出国期间,一切费用自理。
  第十六条 外派体育技术人员在国外工作期间,所在单位对外派体育技术人员应按因公出国对待,保留公职,工龄连续计算。
  第十七条 外派体育技术人员出国的制装费、礼品费、资料费、公证费、体检费等由个人自理。

公积金

  第十八条 为了体育组更好地开展工作,保持与国内及驻在国使馆的联系,可设立用于体育组公务开支的公积金。公积金主要用于:
  (一)与人才中心及驻在国使馆保持工作联系的电话、电传及邮递等通讯费用;
  (二)体育组公务交通费;
  (三)利用中国传统节日(如元旦、国庆、春节)体育组集会及宴请驻在国使馆、当地体育机构官员等交际费用;
  (四)其他公务开支的费用。
  第十九条 公积金不得用于外派体育技术人员个人的开支。公积金标准由人才中心根据各体育组人数及所在国的情况具体确定。公积金由体育组组长掌握使用,余额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收益分配

  第二十条 为促进外派体育技术人员工作的顺利开展,保证外派人员的质量,人才中心对选派外派人员的单位和单项协会实行收益分配制度。
  第二十一条 人才中心每年外派体育技术人员取得的收益扣除派遣和管理工作中的必要开支(包括用于政治、外交需要派出人员的各项开支)后,余下部分50%分给外派体育技术人员所在单位;30%分给主管单项协会;20%人才中心留用。
  第二十二条 实行上述办法后,外派体育技术人员在国外工作期间,人才中心不再向其所在单位支付借调或补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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