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

  六、本年发生的销售退回,不论是属于本年度还是以前年度的,都应冲减本年的营业收入,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七、年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应税所得”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502号科目 营业成本

  一、本科目核算个体户本期已销售产品、商品或劳务的实际成本。

  二、期末,应根据本期销售的各种存货、劳务等的实际成本结转营业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存货”、“生产成本”等科目。

  三、已售出的存货发生销售退回时,可以直接从退回当期的销售数量中减去,也可以单独计算本期销售退回的存货成本,借记“存货”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个体户原则上应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销售存货的实际成本。

  五、年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应税所得”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503号科目 营业税金

  一、本科目核算个体户生产经营活动应交纳的营业税、消费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项税金及教育费附加。

  二、个体户计算出应交纳的各项营业税金及附加,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科目。

  三、年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应税所得”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504号科目 营业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个体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可以在税前列支的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以及其他营业费用。从事商品流通业的个体户还应包括进货费用。

  个体户发生的不能在税前列支的各项费用或虽然可以列支但超过了主管税务机关核定标准的部分,应在“税后列支费用科目核算。

  二、管理费用包括个体户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如摊销的开办费、保险费、咨询费、技术开发费、科研设备购置费、差旅费、上交的各项规费、审计费、诉讼费、业务招待费、无形资产摊销、低值易耗品摊销、坏帐损失、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技纺转让费、流动资产的盘亏净损失等。

  三、销售费用包括个体户为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如运输费、委托代销手续费、包装费、展览费、广告费、以及销售服务费用等。

  四、财务费用包括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以及金融机构手续费等。

  个体户发生的借款利息支出,超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应直接记入“税后列支费用”科目,不作为财务费用。

  对于与自行建造固定资产有关的交付使用前发生的利息支出,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应付款项”科目。

  五、商品流通业个体户的进货费用包括其在进货过程中发生的应由其负担的运输费、包装费、保险费、途中的合理损耗及入库前的整理费用等。

  六、个体户发生的各项营业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应付工资”、“存货”等科目。

  七、年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应税所得”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511号科目 营业外收支

  一、本科目核算个体户取得的各项营业外收入以及可以税前列支的各项营业外支出,如固定资产盘盈、处理固定资产净收益、罚款收入、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固定资产盘亏、报废的净损失、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的净损失、“计税办法”规定的可以税前列支的捐赠支出、赔偿款、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等。

  二、个体户取得各项营业外收入,借记“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存货”、“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清理”、“应付款项”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发生各项营业外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待处理财产损失”、“固定资产清理”等科目。

  三、个体户在年终结帐后发现的涉及以前年度的会计错误,应在本年度帐户中进行调整。其中,如为以前年度少计收益、多计费用的,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以前年度损益调整),需要补交流转税的,还应同时按应补交的流转税金额,贷记“应交税金”科目;如为以前年度多计收益、少计费用的,借记本科目(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贷记有关科目。

  如果主管税务机关要求个体户立即补交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事项的个人所得税,应视同本年预交个人所得税,按补交金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已补交的个人所得税金额应在年终汇算清交时一并调整。

  四、年末本科目的余额应转入“本年应税所得”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521号科目 税后列支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个体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已经发生但“计税办法”不允许在税前列支的各项费用支出,或“计税办法”允许税前列支但超过了主管税务机关允许列支标准的费用支出。

  业主个人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项支出,不应记入个体户帐内;用个体户帐内款项为业主个人或其家庭代为支付的款项,应视同业主提款,通过“业主投资”科目核算。

  二、个体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按照“计税办法”规定不能税前列支的各项费用支出,如支付各种税收的滞纳金、罚金、罚款、各种赞助支出、被没收的财物等,于实际发生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存货”、“应付款项”等科目。

  三、超过主管税务机关核定标准的从业人员工资,应于期末分配工资费用时计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工资”科目。

  四、个体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在发生时并不能确定是否可以税前列支的费用支出,如业务招待费、捐赠支出等,应于发生时分别记入“营业费用”、“营业外收支”等科目。年度终了时,按照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准于税前列支的金额与个体户已记入帐内的费用支出金额间的差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费用”、“营业外收支”等科目。

  五、年度终了时,如果主管税务机关允许按一定的标准扣除业主费用,应按允许扣除金额,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六、年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留存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二)会计报表

  1.会计报表种类和格式

──────┬───────┬─────
 报表编号 │ 会计报表名称 │ 编报期
──────┼───────┼─────
会个体01表 │ 资产负债表 │  年
──────┼───────┼─────
会个体02表 │ 应税所得表 │  年
──────┼───────┼─────
会个体03表 │ 留存利润表 │  年
──────┴───────┴─────


  资产负债表

  会个体01表

  编制单位:   年 月 日       单位:元

───────┬──┬───────────┬──
  资  产 │金额│  负债及业主权益  │金额
───────┼──┼───────────┼──
资产:    │  │负债:        │
现金     │  │借入款项       │
银行存款   │  │应付款项       │
应收款项   │  │应付工资       │
存货     │  │未交税金       │
待摊费用   │  │  负债各计     │
待处理财产损失│  │           │
固定资产原价 │  │           │
减:累计折旧 │  │业主权益:      │
固定资产净值 │  │业主投资       │
固定资产清理 │  │减:应弥补的亏损   │
在建工程   │  │留存利润       │
无形资产   │  │  业主权益合计   │
  资产总计 │  │  负债及业主权益总计│
───────┴──┴───────────┴──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