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户应根据《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以下简称
《计税办法》)规定的固定资产标准,结合具体情况制定固定资产目录,作为核算依据。
二、个体户增加的固定资产,应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1.购入的固定资产,按照买价和实际支付的运输费、保险费、包装费、安装成本和缴纳的税金等实际支出数,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2.业主投入的固定资产,按确认的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业主投资”科目。
3.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在工程完工后,按建造过程中发生的全部支出,(包括个体户以借款方式建造固定资产在交付使用前的利息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4.改扩建的固定资产,在工程完工后,按原有固定资产的帐面原价加上改扩建支出减去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余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三、个体户出售、报废和毁损等原因减少的固定资产,按减少的固定资产净值,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本科目。
四、盘盈的固定资产,应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借记本科目,按照估计的累计折旧,记“累计折旧”科目,按照两者之间的差额,贷记“营业外收支”科目。
盘亏的固定资产,按盘亏固定资产的净值,借记“待处理财产损失──待处理固定资产损失”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本科目。
五、个体户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应在本科目下单没“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明细科目进行核算。租入时按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租赁费加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借记本科目,按租赁贷记“应付款项”科目。按合同规定将固定资产所有权转归个体户时,应将租入的固定资产自“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明细科目转入有关明细科目。
六、个体户应设置“固定资产登记簿”和“固定资产卡”,按照固定资产类别、使用场所和每项固定资产进行明细核算。
对以经营租赁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应另设备查簿进行登记,不在本科目核算。
第152号科目 累计折旧
一、本科目核算个体户固定资产的累计折旧。
二、个体户应根据生产经营的特点,经过批准后使用平均年限法或工作量法按月计提折旧。并按固定资产的不同用途,分别借记“生产成本”、“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按照平均年限法计算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折旧额,应根据固定资产原价和折旧率确定;按照工作量法计算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折旧额,应根据固定资产的本期内的工作量和单位折旧额确定。固定资产的折旧率或单位折旧额,应根据“计税办法”的规定计算确定。
四、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或不需用的固定资产,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及已经提足折旧但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不再补提折旧。
五、固定资产因改扩建而加原价的,应按调增后的原价减去已提折旧和估计残值后的金额,除以相应延长后的尚可使用年限,重新计算年折旧额和相应的折旧率;如增值后的固定资产不能延长使用年限的,则应按原尚可使用年限计算。
六、本科目只进行总分类核算,不进行明细分类核算。需要查明某项固定资产原价、折旧率和实际使用年数等资产进行计算。
第153号科目 固定资产清理
一、本科目核算个体户因出售、报废和毁损等原因转入清理的固定资产净值及其在清理过程中发生的清理费用和清理收入。
二、出售、报废和毁损的固定资产转入清理时,按减少的固定资产净值,借记本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清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回出售固定资产的价款、残料价值和变价收入等,借记“银行存款”、“存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由保险公司或过失人赔偿的损失,借记“银行存款”、“应收款项”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净收益,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收支”科目;固定资产清理后净损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借记”营业外收支”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清理的固定资产设置明细帐进行核算。
第154号科目 在建工程
一、本科目核算个体户自行建造准备在生产经营中使用的固定资产的实际成本,如新建固定资产、改扩建固定资产等,个体户承建的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工程成本,应在“生产成本”科目核算,不应记入本科目。
二、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应付工资”等科目。工程完工后,按建造过程中发生的全部支出(包括个体户以借款方式建造固定资产在交付使用前的利息支出),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扩建的,应将改扩建的固定资产的原价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改扩建中发生的有关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应付工资”等科目;按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残料等变价收入,借记“存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工程完工,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第161号科目 无形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个体户购入或投入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商誉等各种无形资产的价值。
二、个体户购入的各种无形资产,应按购买的实际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业主投入的无形资产,应按确认的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业主投资”科目。
三、个体户生产经营中使用的各种无形资产,应自开始受益之日起分期平均摊销。法律或有关合同规定了使用期限的,应按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使用期限摊销:没有法律或合同规定使用期限的,按不短于10年的期限摊销。摊销时,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个体户出售已入帐的无形资产,按照出售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营业收入”科目;结转出售所售无形资产的成本,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本科目应按无形资产类别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
第201号科目 借入款项
一、本科目核算个体户向业主以外的机构或个人借入的各种款项。
业主增加投入的资金,应通过“业主投资”科目核算,不记入本科目。
完全用于业主个人或家庭,与生产经营无关的借款,不应记入个体户帐内。
二、个体户从业主以外的机构或个人借入款项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归还借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