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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城市合作银行会计制度》的通知[失效]

  第七十条 各行的会计部门是财务管理的主管部门,其主要任务是制订和考核各项财务指标,管理本行的收入、成本和费用,管理内部资金和营运资金,监督各项财产的购建、保管和使用、处置,以及缴纳税金和利润分配等。
  第七十一条 要认真做好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做到原始记录准确、完整;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内部各单位的经济核算;要加强财务监督,定期不定期地进行财产清查和财务检查。
  第七十二条 各行应定期向国家税务机关以及有关主管部门提供财务报告,并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总结、评价、考核、预测。

第十六章 会计电算化管理

  第七十三条 会计软件的开发、应用必须符合会计基本制度。
  第七十四条 必须由会计主管人员专人负责,组织电子计算机处理会计业务的各项工作。
  输入计算机的开销户、冲帐、调整计息积数、调整利率、修改客户密码、取消挂失、冻结、解冻等会计业务,必须根据会计主管人员签章的书面通知办理。
  第七十五条 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进行操作。计算机操作人员分为:系统管理员、一般操作人员、复核人员。
  系统管理人员维护系统正常运行,有权检查各终端机的状态,但不得处理任何具体业务;一般操作人员根据有效凭证或文件输入业务数据;复核人员复核操作业务并负责帐务核对。
  第七十六条 系统要具有不同级别的保密设置。操作人员使用的个人密码要经常强制更换,防止失密。
  第七十七条 计算机应每日打印输出科目日结单、运行日志(或存储软盘)、日计表,以及冲帐、删帐、调整积数清单等数据信息文件。
  第七十八条 所有文件均应备份,由专人管理,移地妥善保管。

第十七章 会计分析

  第七十九条 各行应在进行日常会计核算以及办理年度决算的基础上开展会计分析。
  第八十条 会计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以及收入、成本、费用的结构及其变化情况;资金状况和资产质量,支付与清算业务状况;会计核算方式和会计内部管理以及其他对本行有较大影响的情况。
  第八十一条 应系统积累数据资料,积极应用电子手段,建立会计分析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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