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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企业劳动合同管理暂行规定

  第七条 劳动合同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签订的合同有明确具体的起止日期。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签订的劳动合同,有起始日期而无终止日期,只有当法定或双方约定的解除或终止条件出现时,合同才能解除或终止。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以某项工作任务完成为合同期终止条件的合同。
  劳动合同期限可根据企业生产经营实际需要,由职工和邮电企业双方协商确定。在邮电系统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时,如果职工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企业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邮电企业安置的初次就业的复员、转业军人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当与之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邮电企业招用的农民合同制职工(指经劳动部门批准招用的乡邮员、驻段线务员)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五年,劳动合同期满应即行终止。如因生产工作需要,本人表现好,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对于临时性、季节性用工,可订立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工作任务完成,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第八条 对新招收的职工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超过六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对于新招收实行学徒制的职工,试用期和学徒期可以同时约定,试用期和学徒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新分配到邮电企业工作的大中专、技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执行为期一年的见习期制度,见习期内可以约定不超过半年的试用期。见习期和试用期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第九条 劳动合同书由邮电企业与职工双方签字盖章,并规定合同生效日期,没有规定生效日期的劳动合同,企业与职工签字之日即为该劳动合同生效日期。
  劳动合同期限的截止时间应以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日的24时为准;如果有工作任务超过最后一日24小时的,应以完成工作任务的时间为准。
  第十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骗、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确认。
  第十一条 劳动合同在履行期间因条件发生变化,经邮电企业和职工协商一致,可就劳动合同的具体条款进行书面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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