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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继续深化艺术表演团体体制改革的意见

  (22)认真贯彻落实国发[1996]37号文件中关于社会捐赠的优惠政策,广泛争取社会各方面力量对艺术表演团体的多形式、多渠道的财力支持。可通过与社会各方面合作、合资、合营等形式联合办团,同时,也可广泛吸纳社会社会资金,设立专项艺术活动基金。对于各种形式的社会捐赠资金要纳入预算,严格管理,明确用途,发挥效益。
  (23)要充分发挥艺术表演团体的主观能动性,努力完善自身的造血功能,提高自我生存、自我发展的能力。一方面要在演出经营上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有机地结合起来考虑,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积极作用,以导向正确、艺术精湛、喜闻乐见、雅俗共赏的优秀作品,在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的同时,努力增加演出收入,这应该成为艺术表演团体的主要收入来源;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艺术表演团体的行业优势和资源优势,适度开展“以文补文,多业助文”的经营活动,努力转变过去那种经营重复、管理粗放、自发封闭的分散式经营格局,通过文化主管部门的宏观调控,在各经营实体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基础上,充分发挥整体力的优势,逐步发展文化企业的集团联营,从而逐步实现规模效益,为艺术表演团体的建设和发展提供更多的经费保障。在文化艺术的经营活动中,特别要重视开发、利用文化系统人才、创作等知识产权资源的优势,通过依法开发资源,保护知识产权,取得经济效益。

  (24)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是继续深化艺术表演团体体制改革,使各项改革沿着正确方向积极推进的重要保证。艺术表演团体无论是实行哪种领导体制,都要建立起具有强大凝聚力的党的领导班子,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和政治领导作用,保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凡是关系到院团改革与建设的重大问题,党组织要认真进行讨论,做出决定或提出建议。要支持院团长(法人代表)依法行使职权,对院团长提出的中层干部人选,要进行考察,讨论通过后,由院团长任命。艺术表演团体的各项改革措施必须有利于加强党的领导,加强党员队伍的建设。要针对在改革中机构调整和人员建制变动的情况,及时补选、调整和改选基层党组织。对担任党支部委员以上的人员,未经上级党组织同意不得解聘。
  (25)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决议指出:“建设物质文明关键在党,建设精神文明关键也在党。各级党委必须始终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把两个文明作为统一的奋斗目标,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各级党委、政府要关心和支持艺术表演团体的改革,将此作为本地精神文明建设的一件大事,列入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予以高度重视,并采取切实措施,积极协调计划、财政、人事、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共同解决艺术表演团体体制改革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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