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在全国实行考评聘用制中必然会出现人才流动,要对此进行规范管理,既要允许人才合理有序地流动,又要有必要的调控手段。在现阶段,原则上应当放开省区范围内的人才流动,对跨省区的人才流动需经本地(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审批,具体审批办法由各省文化厅(局)制订。要制订优惠政策,引导、鼓励艺术人才向老、少、边、穷地区流动,以促进这些地区文化艺术事业的发展。凡在聘用期间擅自离岗的,全国各艺术表演团体一律不准聘用。各地都应在实践中积极探索,通过健全制度,完善机制,加强管理,深化改革,使人才流动逐步规范化、科学化。人才流动可采取单位协商、调剂余缺的方式,也可采取有偿调转等方式。人才流动应有利于人才资源的充分开发和合理配置,有利于充分调动文艺工作者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其聪明才智,有利于人才的培养、管理和使用,有利于全国文艺事业的协调发展。
四
(18)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决议》指出:“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要有物质保障。没有必要的物质保障,精神文明建设的许多任务就难以落实。”艺术表演团体作为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力量,也必须有相应的物质保障,才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因此,建立长期稳定的经费来源渠道也是艺术表演团体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解决这个问题的根本办法就是要按照十四届六中全会《决议》所指出的“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建立规范有效的筹资机制,逐渐形成对精神文明建设多渠道投入的体制。”
(19)各级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要按照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的要求,认真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若干规定》等一系列有关的方针政策,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积极协同有关部门,进一步落实和完善文化经济政策。建立长期稳定的经费来源渠道,一要加大政府对艺术表演团体的投入,二要拓宽社会筹资渠道,三要以演出为主,提高自身创收能力。
(20)按照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关于对代表国家水平的艺术表演团体和有代表性的地方、民族特色艺术表演团体重点扶持的精神,建立相应的经费投入机制。各级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重点艺术表演团体的经费投入要有大幅度的增长,其中特别要保证演职员的全额工资和建立重点剧(节)目创作演出专项资金;对于其它艺术表演团体的经费投入也要在保证现有数额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对老、少、边、穷地区的艺术表演团体,在财政拨款的基数、艺术生产的投入和演出补贴等方面,地方财政要给予特殊的优惠政策。
(21)改变投入方式,努力提高经费使用效益。要本着改革的精神,坚持贡献与利益一致的原则,逐步使静态投入转为动态投入,使生产前不可控的投入转为生产过程中的可控的投入,可采取“演出补贴”、“以奖代拨”等多种方式,不断增加财政拨款中的激励因素,充分发挥政府投入的引导、调控和杠杆作用,在投入方向、投入方式、投入结构、投入环节上大幅度地提高财政扶持的投资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