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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正确编制和使用纳税人识别号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正确编制和
 使用纳税人识别号的通知
 (1997年2月2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据调查,一些地区在纳税人识别号的编制、打印和填写上不规范,有的码段超过15位,有的把技术监督局所赋代码上区分主码位与校验位之间的“-”符也纳入了纳税人识别号,致使代码字段长短不一,影响税收的正常征收和管理。为此,特就纳税人识别号的编列规则和使用方法重申并明确如下:
  一、要严格按规定编制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识别号一律由15位码(字符型)组成,其中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机构纳税人,以国家技术监督局编制的9位码(其中区分主码位与校验位之间的“-”符省略不打印)并在其前面加挂6位行政区划码共15位码,作为其“纳税人识别号”;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中国公民,以公安部编制的居民身份证15位码为其“纳税人识别号”;对外国人以其国别加护照号码作为其“纳税人识别号”(详见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中心国税信函[1996]0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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