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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办公室征求资产评估结果有效期限问题的复函
关于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办公室
征求资产评估结果有效期限问题的复函
(国资评便[1993]28号)
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办公室:
你们转来“关于资产评估有效期限问题的请示”已收悉,经我们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对于拟在国内公开发行股票及其上市交易的企业资产评估,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应当按照《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
》(国资办发[1992]36号)第
三十六条
的规定,资产评估结果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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