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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年检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4月30日 实施日期:2009年4月30日)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年检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7年3月24日 [97]汇管函字第095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

为完善对经常项目外汇的监管,统一规范境内机构外汇账户年检工作,根据《外汇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我局制定了《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年检暂行规定》,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分局1996年度现汇账户年检工作应于1997年7月初完成,并于7月15日前将年检情况总结分析报告及《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年检情况汇总表一、表二》报送我局管检司。今后每年年检工作结束后,各分局应于6月30日前将上述材料上报我局管检司。我局将根据上报材料及年检工作执行情况对各分局外汇账户年检工作进行评比。


附件:《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年检暂行规定》及汇总表1、表2。

 

附件:
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年检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完善对经常项目的监管,统一规范境内机构外汇帐户管理,根据《外汇帐户管理暂行办法》①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外汇帐户”系指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批准,境内机构(外商投资企业除外)在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开立的经常项目(包括贸易、非贸易)下的外汇帐户。
  第三条 境内机构开立的外汇帐户应当参加年检。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年检的,须报经外汇局批准。异地开立的帐户由颁发“现汇帐户使用证”②的外汇局进行年检。
  第四条 年检时间:各分局年检工作应于每年4月30日以前完成;全国年检工作应于每年6月30日以前完成。
  第五条 年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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