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7月13日 实施日期:2009年8月1日)废止关于对境外投资外汇风险审查和外汇资金
来源审查书面结论统一规范的通知
(1991年6月21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91)汇管投字第434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
为使我局境外投资外汇风险审查和外汇资金来源审查规范化,现作统一规定如下:
一、书面审查结论的形式。为保证外汇管理部门对境外投资项目审查的严肃性,要求各分局对境外投资项目的书面审查结论统一用文件形式作出;
二、书面审查结论的标准统一定为:关于在××国家(地区)设立独(合)资企业的审查意见;
三、书面审查结论要对境外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作详细说明,包括投资地区、企业名称、经营范围、投资金额(其中注册资本金所占比例)、投资方式,属合资的还应对合资对方的情况作一说明,并说明双方出资比例;其它审查情况说明视各分局掌握的资料由各分局酌定,不作统一要求;
四、书面审查结论要对境外投资项目的外汇资金来源做明确说明,同时,批准资金汇出应与资金来源审查分开,即批准资金汇出要在境外投资项目经经贸部颁发批准证书后(港澳地区和贸易性企业凭审批部门的批文)另行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