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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关公文处理的规定

  第十八条 通过计算机远程站发送的电子公文,经密码确认后,其载体视同纸质公文处理。利用计算机远程站传输秘密公文,必须采用加密装置;绝密公文不得用计算机传输。不得通过未加密的传真机传送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十九条 对交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文秘部门应当提出办理时限,并负责催办、查办。承办部门应当抓紧办理,不得延误、推诿。
  凡涉及其他部门的问题,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会签。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不宜由本部门办理的公文,应当迅速退回交办的文秘部门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公文文稿在送机关领导人签发之前,必须经本机关办公厅(室)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需要行文,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是否与有关部门协商、会签,文字表述、文种使用、公文格式是否符合规定。未经办公厅(室)审核的文稿,不得送机关领导人签发。
  第二十一条 公文由本机关领导人签发。重要的或涉及面广的,必须由正职或者正职委托的副职领导人签发;经授权,有的公文可由办公厅(室)主任签发。签发公文,主批人应当在签发栏明确签署意见,并写上姓名和签发日期。其他领导人圈阅公文文稿,应当视为同意。
  第二十二条 对已签发的公文文稿,不得擅自改动的,提出改动意见和说明,经原签发领导人同意,并在原稿改动处加盖“签发后改动”印章。
  第二十三条 印章要指定专人管理,严格按签批手续用印。
  第二十四条 发出公文应当登记、套封,要认真核对。审计业务公文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在法定时效时送达有关单位和个人,并要求对方在“审计文书送达回证”上签收。
  第二十五条 上级机关的秘密公文,除绝密和注明不准翻印的以外,经下一级机关负责人或者办公厅(室)主任批准,可以翻印。翻印时,应当注明翻印的机关、时间、份数和印发范围。密码电报不得翻印、复制,不得密电明复、明电密电混用。
  第二十六条 公文办完后,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有关规定,及时将公文定稿、正本和有关材料整理立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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