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机关公文处理的规定
(1996年12月17日审计署发布)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
《《审计法》)和国务院办公厅《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审计机关公文,是指审计机关在审计工作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务文书。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公文处理,是指公文的拟制、办理、管理、立卷归档等工作。
第四条 审计机关的办公厅(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并负责指导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五条 公文处理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六条 审计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包括:
(一)通用公文种类
1.命令 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发布部门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奖惩有关人员;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
2.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做出安排。
3.指示 适用于对下级机关布置工作,阐明工作活动的指导原则。
4.公告、通告 “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审计事项或者法定事项。“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5.通知 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发布规章;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有关单位需要周知或者共同执行的事项;任免和聘用干部。
6.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7.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者建议,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8.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