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收支统计项目归属内容
收入项目(外部)部分
一、商品销售收入。在银行开立帐户的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股份制企业,三资企业,民营企业及其它单位销售商品收入的现金列入此项目。
(一)上述各单位直接销售商品收入及内部附设的小卖部的商品销售收入。石油液化站罐装液化气和灶具销售收入。
(二)书店、邮局出售书报、杂志、邮票(集邮性质)的收入;学校代售书本费收入;医疗单位药费收入。
(三)贸易货栈、工农商联合企业销售商品的现金收入。
(四)饮食业收入。
(五)学校勤工俭学产品销售收入。
(六)售房收入。拆迁旧房变卖废料收入。
(七)单位伙食费收入,包括军队连以上的伙食费收入。
(八)上列项目以外的商品性销售收入。
二、服务业收入。在银行开立帐户的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股份制公司,三资企业,民营企业及其它服务单位(指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环卫、交通运输、邮政电讯、公用事业、生活服务及其它劳务服务单位),其现金收入列入此项目。
(一)铁路、水路、航空、公路等运输单位的客运业务收入,包括运输业务附属性业务(如行李运费、保管费等)收入,公路养路费收入,汽车公司出租车、租赁收入及非运输单位的运输收入,运输站管理费等。
(二)影剧院(队)、公园、博物馆、展览会、溜冰场、文化宫、俱乐部、游泳场等单位的门票收入,及其场地、设备用具的租赁收入。
(三)旅店、理发、浴池、照相、洗染、缝补、家俱租赁、装裱业、喜庆殡葬、招待所、画像、广告、制图誊印、加工费、修理费等生活服务收入、及其它劳动单位的收入和服务性押金。企事业单位自设不对外营业的生活服务事业的现金收入,如与其主要业务收入划分不清者,可并入其主要业务收入中。
(四)学校的学杂费、幼儿园、托儿所的托儿费、杂费等收入。
(五)医疗单位的诊费、手术费、住院费(包括押金)挂号费收入。
(六)房租、水电、管道煤气等公共事业收入,电话初装费收入,邮电费收入,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保险箱业务收入,典当行业的收入,咨询公司的收入,公证公司的收入,律师事务所收入,拖拉机站代耕费收入,交易费收入,诉讼费收入等。
(七)单位收取的各种手续费和管理费(如工商管理部门收取的管理费)。
(八)土地租赁费、土地局的配套费、城建部门的城市规划费收入。
(九)各种评审费收入,检验费收入,报关费收入。
(十)单位收取的住房公积金、保证金。
(十一)养老统筹基金收入。
(十二)其它服务性(劳务)收入。
三、税款收入。指中央、地方财政部门各项现金收入。包括国有企事业、集体企业、三资企业、股份制企业、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征收的各项税款,对个人征收车船牌照税、屠宰税、房地产税、奖金税、个人所得税、教育附加费,以及各项罚没收入(财政部门及有关单位按章罚没款收入,属应交财政的)等财政收入。
四、城乡个体经营收入(支出)。指在银行开立结算户的城乡个体工商户、农村各种专业户的各种现金收入(支出),包括国家对个人发放和收回的各种贷款以及利息收入,农产品预购款、个体运输费、修理费,个人上缴的更改基金、育林基金等。
五、储蓄存款收入(支出)。各地银行(包括储蓄所)办理储蓄收入(支出)现金列入本项目,储蓄所代收房租、水费列入“服务事业收入”中,代收税款收入列入“税款”收入中,邮政储蓄的现金收入(支出)列入此项目,个人信用卡收入(支出)列入本项目。
六、其它金融机构收入(支出)。其它金融机构(如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融资租赁公司、保险公司、财务公司、期货公司等(农村基金会为非金融机构,作为一般企事业单位办理)。现金收入中除保险公司的保险费收入、有价证券收入(支出)以外,所有存入银行或从银行提取的经营性现金收入和现金支出。
七、居民归还贷款收入。城乡居民归还银行、信用社贷款的现金收入(包括利息)。
八、汇兑收入(支出)。指邮局向银行交存(支取)的汇兑款。此外,凡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三资企业单位、股份制公司、民营企业等通过银行汇兑(包括解付侨汇)的收入(支出),能注明汇款来源和解付款用途者,应分别统计在有关项目内,分不清者列入本项目。
九、有价证券收入(支出)。个人或单位购买国家建设债券、国库券、金融债券、其它债券、股票的现金收入或还本付息支出及集资、彩票的现金收入(支出)。其它金融机构(如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办理的所有发行、代理发行、买卖、兑付有价证券业务发生的现金收支。
十、其它收入(支出)。上列项目以外的现金收入(支出)。
(一)党、团、工会费收入。
(二)多支退还的现金。
(三)储蓄代办所借备用金或收回的备用金。
(四)个人的捐献款或赞助收入。
(五)其它收入。
本项目下设其中项:“兑换外币收入(支出)”,指办理外币兑换业务收入(支出)的现金。
收入合计。上述各项收入之合计。
支出项目(外部)部分
一、工资性支出。在银行开户单位的所有工资、奖金支出及对个人其它支出。该项目包括以下四个子项目。
(一)国家工资、奖金支出。各级国家机关、团体、学校、企业(包括军工企业、与国有企业联营的三资企业)、事业单位的固定工、临时工、转正前试用期各行业职工的工资、奖金均统计在此项目内,具体包括:
1.基础工资:指按职务、职称、级别、工龄和工作时间等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
2.计件工资:指按计件单位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
3.计时工资: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
4.工资性津贴:指为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其它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具体包括一般性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年龄性津贴、其它津贴等。
5.补贴:为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补贴,如肉类等价格补贴、副食品价格补贴、粮价补贴、煤价补贴、房价补贴、水电补贴等。
6.加班、加点工资:指按规定支付的加班工资和加点工资。
7.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事假、探亲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支付的劳动报酬。
8.生产(业务)奖:指超产奖、质量奖、安全(无事故)奖、考核各种经济指标的综合奖、提前竣工奖、年终奖、劳动分红等。
9.节约奖:指动力、燃料、原材料等节约奖。
10.劳动竞赛奖:指发给劳动模范、先进个人的各种奖金和实物折价奖。包括由单位支付给运动员、教练员的各种奖励,但不包括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由国家科委颁发的创造发明奖、自然科学、科学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由国家体委发放的直接支付给运动员参加国际、国内大型比赛的名次奖和名次奖运动员的主管教练、助理教练的培训奖。
11.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