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严格执行《
统计法》,严肃处理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行为。 各地区、各部门要采取措施,大力宣传、认真组织学习《
统计法》,增强法律意识,提高依法办事的自觉性。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
统计法》,支持和保证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任何人不得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不得强令或者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弄虚作假,不得对拒绝、抵制、检举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不得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在统计上的弄虚作假现象放任、袒护或者纵容。对违反者,要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要追究刑事责任。要把反对和制止在统计上弄虚作假,作为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统计机构和广大统计人员要增强责任感,严格按照《
统计法》办事,坚决同各种弄虚作假行为作斗争。
四、全国客观地考察领导干部的工作实绩,不能单凭统计数据决定干部的任用。 考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工作实绩,既要看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的成效,又要看精神文明和党的建设的成效;既要看发展速度,更要看质量、效益和后劲;既要看近期的、局部的成果,更要看长远的、整体的效益;还要考虚原有的工作条件和基础,看干部主观努力的程度。要正确评价干部个人在一个地方、一个部门取得成果中所发挥的作用,不能把集体的工作成绩简单地归功于个人。绝不能把那些贪图私利,弄虚作假,只顾当前和局部利益,不顾长远和整体利益,热衷于搞短期行为的人选进领导班子,绝不能简单地凭统计数据决定干部的任用和解决干部的职级待遇。对那些靠弄虚作假骗取地位的人,一经发现,就要坚决从领导岗位上把他们调整下来;对所骗取的各种荣誉和奖励,要坚决予以取消。
五、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加大监督检查工作的力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要以查处在统计上弄虚作假为重点,认真组织统计执法检查,做到经常化、制度化。各级统计机构和纪检、监察、司法等机关要依照国家法律和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各司其职,协作配合,扎扎实实地抓好在统计上弄虚作假案件的查处工作。对那些置国家法律和党纪、政纪于不顾,有意逃避或破坏国家统计监督,在统计上顶风作假的,不管涉及什么地方、什么部门、什么单位、什么人,都要一查到底,决不姑息。对于典型案件特别是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并适时通过新闻媒介予以曝光,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民政府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接到本通知后,要认真组织一次检查,找出本地区或本部门在统计上存在的问题,研究提出贯彻落实本通知的具体措施,并将检查的情况于1998年年底前报告党中央、国务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