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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改委关于加快国有小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

  十二、对于长期亏损、资不抵债且扭亏无望的企业,依据《破产法》实施破产处理。破产时要妥善安置好原企业的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对原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当以拍卖或者招标方式依法转让,转让所得应首先用于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和离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障。
  十三、改制的企业,要在资产评估的基础上清理债权和债务。对原企业未弥补亏损、坏帐、各种财产损失等,可以参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通过冲销企业公积金、资本金和银行呆帐准备金、坏帐准备金作一次性的处理。
  十四、企业的非经营性资产,应当剥离。剥离出来的非经营性资产,可以转交给政府管理,也可以继续留由原企业管理。
  十五、企业所享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在改制时,应当区分不同情况,采取多种方式依法处置,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土地登记。
  十六、对于资不抵债的企业进行改制,资产债务的差额部分,可以由当地政府视情况采取所得税返还、减让土地使用税费等方式解决。
  十七、企业改制后,职工一律实行劳动合同制,取消原企业职工的固定身份。劳动合同中,要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和法规,明确职工与企业的合法权利和义务。
  十八、企业改制时要妥善解决离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企业缴纳养老、医疗保险费确有困难的,经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其不足部分可以从原企业产权的出售或转让收入中作一次性扣除。企业和职工实行双向选择,可以采取停薪留职,自谋职业的方式;经劳动部门批准后,也可采取提前退休、退职、退养等方式。
  企业改革中分离出来的职工,当地政府应当采取转业培训、介绍就业、生产自救、劳务输出等措施,做好帮助职工重新就业的服务工作。
  十九、国有小企业改革,要注意转变企业的经营方式,加大技术进步的力度,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加速企业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二十、国有小企业在改制后,要严格按照《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建立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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