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程》规定了国家对幼儿园的基本要求和管理的基本原则。几年来,许多地方的教育行政部门依据这些要求和原则,在调查研究,分析本地幼儿教育事业发展实际的基础上,制订了具体的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教育行政部门还选择了一些基础不同的地区和幼儿园进行试点,取得了一定的经验。
由于各地经济、社会、文化、教育发展很不平衡。因此,实施
《规程》仍要坚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的原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本
《规程》进一步建立或完善省(区、市)的实施办法或细则,对不同地区、不同类别的幼儿园分别提出不同要求,分期分批地、有步骤地组织实施,亦可制定本地区不同类型幼儿园的工作规程。对于已取得试点经验的可以逐步推开。
3.继续建立和完善地方幼教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
在试行过程中,各地认识到地方幼教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建立是贯彻
《规程》、依法治教的基础。几年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据《规程(试行)》的基本精神,制定了许多地方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如幼儿园登记注册制度、幼儿园评估标准、幼儿园园长资格审定制度、幼儿学前班管理办法等,有力地推动了幼儿园的科学管理。当前,在贯彻正式实施的
《规程》的过程中,各地要继续建立、充实和完善必要的法规和规章制度,使幼儿园管理进一步规范化、法制化。
4.加强幼儿园的科学管理工作。
幼儿园的科学管理是提高质量的保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其作为重要工作抓紧、抓好。
做好幼儿园园长的选拔和培训工作,对于办好幼儿园至关重要。因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贯彻我委颁发的《全国幼儿园园长任职资格、职责和岗位要求(试行)》、(教人〔1996〕10号)和《
关于开展幼儿园园长岗位培训工作的意见》(教人〔1996〕10号)和《
关于开展幼儿园园长岗位培训工作的意见(教人〔1996〕11号),做好幼儿园园长的资格认定和岗位培训工作,逐步做到幼儿园园长持证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