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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中学普通话教学基本要求

职业中学普通话教学基本要求
 (1996年9月26日国家教育委员会、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发布)


  国务院国发〔1992〕63号文件、国家教委教办〔1991〕522号文件对职业中学的幼师类、文秘类、公共服务类专业开设普通话课程均有明确规定。国家语委、国家教委国语〔1993〕68号文件还指出:“必须加强职业中学普及普通话的工作。要把掌握和使用普通话纳入职业中学的培养目标,作为职业技能训练的一项重要内容,使学生的普通话水平能够适应未来职业的需要。”为此,特制定《职业中学普通话教学基本要求》。
  职业中学各专业的普通话教学属于基本技能训练课,必须列入专业基本技能类的必修课。
  本《要求》针对职业中学的师范类专业、与口语表达密切相关的专业和一般专业分别提出不同要求。
  师范类专业包括幼儿师范、体育师范、艺术师范、普通师范等师范专业;
  与口语表达密切相关的专业包括文秘、法律、警察、财会、金融、税务、经贸、工商管理、邮电和交通服务、医护、商业营销、广告、旅游、外事服务、餐厅客房服务等为社会各界直接服务,口语表达为基本职业技能之一的专业;一般专业指上述专业以外的各类专业。
  本《要求》同时供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参照执行。
  一、教学基本要求(一)师范类专业
  普通话教学原则上执行国家教育委员会1993年3月8日颁布的《师范院校“教师口语”课程标准(试行)》。
  “教师口语”课中的普通话教学部分,课时不得少于36学时,宜安排在新生入学后第一个学期。
  毕业年级学生的普通话水平均应达到二级乙等以上,其中北方话区学校毕业年级学生应有40%以上达到二级甲等以上,南方方言区学校毕业年级学生应有20%以上达到二级甲等以上。
  (二)与口语表达密切相关的专业
  学生毕业时应会说流畅的普通话,不必要求学生掌握系统的普通话理论知识。具体要求是:
  1.正确读出普通话的声母、韵母、声调和400个基本音节,熟练掌握《现代汉语常用字表》中的2500个常用字和1000个次常用字的读音;能用比较标准的普通话流畅、有感情地朗读课文;做有准备的发言时,语句通顺流畅,词汇、语法很少有误,语音失分率在20%以下;自由交谈时,普通话比较流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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