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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调整外国人签证、证件收费标准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调整外国人签证、证件收费标准的通知
 (1996年12月2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去年以来,我驻外使、领馆根据对等原则,陆续调整了外国人签证收费标准。考虑到目前公安机关签证收费标准与驻外使、领馆的差距较大,为保持内外收费标准一致性,决定对外国人签证、证件的现行收费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的签证、证件收费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的收费标准同时废止。
  附件:一、非对等国家签证、证件人民币收费标准
     二、非对等国家签证外币收费标准
     三、对等国家签证人民币收费标准
     四、对等国家签证外币收费标准
     五、对等国家签证美元收费标准

附件一
          非对等国家签证、证件人民币收费标准

  一次签证                    100元
  二次签证                    200元
  半年以内多次签证                300元
  一年以风多次签证                600元
  团体签证                     80元
  团体签证分离                  100元
  准予停留章                   100元
  改变签证字头                  100元
  居留证                     200元
  临时居留证                   100元
  外国人出入境证                 100元
  外国人旅行证                   50元
  定居确认表                   200元
  苏蒙朝探亲邀请书                 50元
  准迁证                      20元
  国籍申请手续费                  50元
  加入中国国籍证书                200元
  退出中国国籍证书                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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