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同案的犯罪嫌疑人不得聘请同一名律师。
第十条 已经接受聘请的律师要求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公安机关发现案件涉及国家秘密,不批准会见的,应当向律师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日期、地点,由公安机关确定。
第十二条 律师会风在押犯罪嫌疑人时,公安机关可以派员在场。
第十三条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公安机关应当查验律师提交的犯罪嫌疑人的聘请书、律师执业证和律师事务所介绍信。
第十四条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应当遵守监管场所的规定。
第十五条 律师对会见犯罪嫌疑人过程中了解的案件情况,应当保密。
第十六条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九十六条规定和本规定时,在场民警有权进行劝阻或者暂停会见,并将有关情况通知律师管理部门。
第十七条 律师会见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八条 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并有符合条件的保证人或者按规定缴纳保证金的,律师可以向公安机关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在接到律师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提出的取保候审申请后,应当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在五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同意取保候审的,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手续。
第二十条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者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没有被批准的,可以再次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后七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第一次讯问,是指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的第一次讯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