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九条 公安消防中队出动时,要留下一名干部值班,准备组织再次出动;总(支)队值班人员出动后,应当有一名首长在消防调度指挥中心值班,保持与火场和上级机关的通信联络,了解火场情况,传达上级指示,并根据火场指挥部的要求,及时组织调集灭火增援力量。
第七十条 公安消防中队营区要设置岗哨,负责警戒,维护营区安全和门前秩序,保证消防车库前道路畅通;遇有群众报警,及时报告;消防车出动后,负责关闭车库大门。
第七十一条 公安消防中队营区门前路两侧,应当设置交通示警装置,当接警出动时,应当向道路上的车辆和行人显示。
第三节 灭火行动要则
第七十二条 公安消防部队在作战行动中必须做到统一指挥、准确迅速。根据火灾现场的不同情况,按照“先控制、后消灭”的原则,正确运用各种战术,尽快扑灭火灾,尽力减少火灾及其他损失。
第七十三条 公安消防队到达火场后,应当立即组成侦察小组进行火情侦察,以便查明情况,及时确定灭火对策,迅速投入战斗。火情侦察要贯穿于灭火战斗的全过程。通常情况下,可采取外部观察、内部侦察、询问知情人、使用着火单位的监控系统和仪器探测等方法。侦察人员应当佩戴空气呼吸器等防护装具,配备必要的探测仪器,并指定专人负责,明确侦察任务,通信联络方法,注意事项等。火情侦察主要查明下列情况:
(一)火源位置、燃烧物质的性能、燃烧的范围和火势蔓延的主要方向;
(二)是否有人受到火势威胁,所在地点、数量和抢救、疏散的通道;
(三)有无爆炸、毒害、腐蚀、遇水燃烧等物质,其数量、存放形式、具体位置;
(四)火场内是否有带电设备,以及切断电源和预防触电的措施;
(五)需要保护和疏散的贵重物资及其受火势威胁的程度等;
(六)燃烧的建(构)筑物的结构特点、及其毗连建(构)筑物的状况,是否需要破拆;
(七)起火建(构)筑物内部消防设施可利用情况。
第七十四条 战斗展开要果断迅速,根据情况可以采取:
(一)准备展开。从外部看不到燃烧特征的,指挥员应当在火情侦察的同时,命令作战人员做好战斗的展开准备;
(二)预先展开。从外部看到燃烧产生的烟雾和火焰,但对火场内部的情况尚不清楚,指挥员应当在火情侦察的同时,命令作战人员铺设水带干线至分水器处,做好进攻准备;
(三)全面展开。通过侦察基本掌握了火场情况,指挥员应当果断命令作战人员进入作战位置,实施扑救。
第七十五条 根据火场情况要把主要灭火力量部署在下列主要方面:
(一)人员受到火势威胁的场所;
(二)有可能引起爆炸、毒害的部位;
(三)重要物资受到火势威胁的地方;
(四)火势蔓延猛烈,有可能造成重大损失的方向;
(五)有可能引起建(构)筑物倒塌或者变形的方面。
第七十六条 在火灾扑救中,要坚持“救人第一”的指导思想。当火场遇有人员受到火势威胁时,必须首先抢救人员,同时,采取相应的灭火措施;当不控制火势、不排除险情就难以解除对人员威胁时,应当集中力量控制火势排除险情。救人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一)抢救被困人员应当充分利用建(构)筑物内外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消防电梯、门窗、避难层等和现场的举高车辆、消防梯以及其他一切可以利用的救生器材进行施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