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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对“关于社会保险基金不宜纳入财政第二预算管理”的答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9年8月3日 实施日期:1999年8月3日)废止(原因:财政部、劳动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社字[1998]6号)中已有新规定)

劳动部对“关于社会保险基金不宜纳入财政第二预算管理”的答复
 (1996年4月2日)


辽宁省劳动厅:
  你厅来函问:社会保险基金能否纳入财政第二预算管理?经研究,答复如下:
  社会保险基金是按国家规定提取、筹集和使用的专项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专项储存。对此,《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规定:“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转入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实行专项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动用。”《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规定:“管理社会保险基金一律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财政部、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94〕财社字第59号)规定:“社会保险基金购买国家债券以后有结余部分,应按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存入银行的专户。”你省财政厅要求将社会保险基金纳入“第二预算”,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的做法,不符合国务院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必须严格按国务院现行规定执行。
  为保证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各级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必须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统计以及内部审计制度,自觉接受财政、银行、审计等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的监督,积极推动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的工作,依法管好用好社会保险基金。
  请你厅将上述意见向省人民政府认真汇报,以便协调有关部门的工作,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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