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资产使用、管理及效益情况,包括:
(一)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专用基金)情况;
(二)收入、成本(费用)、损益(结余)及分配情况;
(三)对外投资、多种经营管理及效益情况。
第十五条 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包括:生产经营、财产物资、基本建设、对外投资、财务会计、劳动工资等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遵守国家财经纪律情况,包括:有无隐匿收入、乱挤成本(费用)、截留利润、偷税漏税、公款私存、设立“小金库”、以权谋私、贪污受贿、损失浪费、乱收费、滥用招待费、滥发奖金补贴和实物等违纪行为。
第十七条 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四章 审计程序
第十八条 经济责任审计实行计划管理。
干部(人事)管理等部门应于年底前向本单位审计部门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审计部门在安排年度审计计划时应予以考虑,并在收到干部(人事)管理等部门的委托审计函件后1个月内安排审计。
干部(人事)管理等部门不能于年底前确定的项目,审计部门在收到委托审计函件后3个月内安排审计。
第十九条 审计部门根据审计事项选派审计人员,成立审计组,制定审计方案,并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同时送达被审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条 被审计单位和法定代表人在收到审计通知书后,要做好准备,并提供任期内的下列资料:
(一)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二)财务会计资料;
(三)生产、劳动工资等统计资料;
(四)任期末财产物资盘点和债权债务清理资料;
(五)重大经营决策资料,重要经济合同及现行有关经济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
(六)审计和财税大检查提出的检查结果及整改情况;
(七)述职报告(一式三份),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经济指标完成情况,经营方针和重大决策及实施情况,财务状况和财经纪律执行情况,内控制度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职工收入和福利情况,对外投资和各种经营情况,遗留的经济问题,对今后改善管理的建议,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