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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税务机关档案管理办法

  第九条 立卷任务的划分:
  (一)各单位负责自行承办文件的立卷。
  (二)机关内部会办的文件,由主办单位立卷。
  (三)本机关与外单位会办的文件,属本单位主办的,由本单位主办部门立卷;外单位主办的,本单位主办部门以副本立卷。本单位代上级机关草拟的文件及其定稿,由上级发文机关立卷,草稿和副本由本单位立卷。
  第十条 归档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全国税务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执行。
  第十一条 文书立卷应当遵循文件的自然形成规律和特点,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别不同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具体要求是:
  (一)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齐全完整。
  (二)归档的文件材料,应当按照问题、组织机构、作者、时间、文种的通讯者等特征立卷。
  (三)在归档的文件材料中,应当将相应的正件与附件、正本与定稿、请示与批复、批转文件与原件、多种文字形成的同一文件放在一起立卷;文电应当合一立卷。
  (四)不同年度的文件一般不得放在一起立卷,但跨年度的请示与批复放在复文年立卷,没有复文的放在请示年立卷;跨年度的计划放在针对的第一年立卷;跨年度的总结放在针对的最后一年立卷;如果计划、总结在同一文件中,应当视文件内容的主次确定归卷年度;跨年度的会议文件放在会议开幕年立卷;合同性文件放在签字年度立卷;各类案件材料放在结案年度立卷。
  (五)卷内文件材料应当按照其内部联系、重要程度、问题或者时间顺序科学排列,正本在前,定稿在后;批复、批示在前,请示、报告在后;正件在前,附件在后;批转文件在前,被批转文件在后;法规性文件和其他重要文件的定稿在前,历次修改稿在后;案件材料,结论性材料在前,依据性材料在后。再按照排列顺序,用铅笔认真编写页码。
  (六)认真填写卷内文件目录。文件没有标题或者标题不明确的,要另拟标题;文件责任者、时间不清楚的,要查清楚后填入,并备注说明。
  (七)案卷封皮应当按照规定逐项填写清楚。案卷题名要简明、准确地反映卷内文件材料的内容与成分(一般包括责任者、内容、名称等),体式一致,文字简练,使用简称应当通用易懂,并用毛笔或者钢笔书写,字迹要工整、清晰。
  (八)有关卷内文件材料的情况说明应当逐项填写在备考表内;若无情况可说明,也应当将立卷人、检查人的姓名和时间填上以示负责。备考表应当置于卷尾。
  (九)卷内文件材料要去掉金属物,破损的文件应当裱糊,字迹扩散的应当复制与原件一并立卷。
  (十)传真文件以复印件立卷归档。
  (十一)声像材料应当单独存放卷盒、像册中,并用文字标出摄像或者录音的对象、时间、地点、中心内容和责任者。
  (十二)所立案卷要科学地划分保管期限。
  第十二条 案卷立好后,应当按照机构、问题并结合重要程序和不同保管期限进行系统的排列和编号,并抄写案卷目录。
  第十三条 各单位立好的案卷连同案卷目录(一式三份)于文件形成后的次年上半年向机关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并办理移交手续。

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和利用

  第十四条 各级税务机关的档案应当按照其内容和载体的不同科学分类,一般按照年度--组织机构(或者问题)分类。分类应当保持前后一致,具有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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