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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计量管理规定

  (一)正确使用、维护、保养计量器具,使其保持完好的技术状态;
  (二)执行计量检定规程和其他技术规范,提供准确可靠的计量检定数据,维护计量检定数据的公正性;
  (三)对违反计量法造成严重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查明原因,向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五条 经民航总局授权从事有关计量技术考核、评审、审定工作的企、事业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计量技术委托代表”制度,其资格、职责、委任等具体事项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各级计量人员应纳入工程技术人员系列,其技术职称评定按国家和民航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奖惩

  第二十七条 对在计量检测科研、管理、计量器具维护和修理工作中作出优异成绩,取得较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集体和个人,应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并参加本单位和民用航空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评选。计量人员作出的成绩应作为考核、晋级、晋职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计量人员违反本规定的,本单位应按计量管理制度给于处分,其中担任计量技术委托代表工作者,由民航总局计量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撤销其委任代表资格。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经费

  第三十条 一级计量技术机构的计量器具(主要计量标准器具)的设置、更新、检定、修理经费报民航总局审批。
  第三十一条 企业单位计量器具购置、更新经费,属于固定资产的列入技术改造计划;其他由各项业务费列支;计量器具检定、修理费列入生产成本。
  第三十二条 事业单位计量器具的购置、更新经费,属于固定资产的列入技改计划,其他的由行政费列支;计量器具检定、修理费由行政费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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