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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计量管理规定

  (六)参与国内计量组织及专业技术委员会的技术业务活动;
  (七)承担民用航空计量技术人员的技术培训工作;
  (八)承办民航总局计量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计量技术工作。
  第九条 二级计量技术机构接受一级计量技术机构的业务指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计量法律、法规及民航总局的有关规定;
  (二)建立民用航空地区、专业或授权的专用计量标准器具,组织本地区量值传递,负责专用计量器具的检定修理;
  (三)对三级计量技术机构进行技术业务指导;
  (四)开展计量测试技术的研究工作,承担计量检定规程、校准规范的编制任务;
  (五)搜集研究国内外计量技术情报,组织本地区或本专业的技术交流;
  (六)承担本地区、本专业计量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
  (七)参与进口专用计量器具选型、定购、验收的技术工作;
  (八)承办上级民用航空计量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三级计量技术机构接受上级计量技术机构的业务指导,其主要工作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计量法律、法规、规章及民航总局的有关规定;
  (二)建立、保存和正确使用本单位计量标准器具,确保本单位量值传递准确;
  (三)负责计量器具检定(校准)、修理和本单位计量仲裁技术工作;
  (四)按照规定负责编制本单位计量器具检定周期表、检定系统表和标准溯源图;
  (五)面向生产、科研、研究计量测试技术,解决本单位计量测试问题,制定专用计量器具校准规范和校验方法;
  (六)参与进口计量器具选型、订购、验收的技术工作;
  (七)承担本单位计量器具的综合管理任务,宣传、普及计量知识;
  (八)承办上级计量机构委托的其他计量技术工作。
  第十一条 一、二级计量技术机构实行“计量技术委托单位代表”制度,具体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计量标准与计量检定

  第十二条 一级计量技术机构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按国家有关规定考核合格后使用。
  第十三条 企、事业单位的通用计量标准器具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愿申请建标考核;专用计量标准器具由民航总局计量管理部门组织建标考核。所有计量标准器具必须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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