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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计量管理规定

  (三)接受民航总局计量管理部门委托,在本地区进行计量考核认可工作;
  (四)组织本地区计量科技成果奖励项目评定及管理本地区计量技术交流和计量人员培训工作;
  (五)管理本地区企业计量校准规范、校验方法的备案工作;
  (六)承办民航总局计量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计量管理工作。
  第六条 企、事业单位应设立计量工作管理机构。该机构可以单独设置或与其他职能相近的机构合并设置。企、事业计量管理机构的工作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计量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民航总局的有关规定;
  (二)负责制定本单位计量工作规划、计划和管理制度;
  (三)统一建立本单位的各种计量标准器具,保证量值传递准确可靠;
  (四)统一管理计量器具和设施、参与进口民用航空专用计量设备、校验仪器及技术文本的验收;
  (五)组织开展计量检测工作,负责各种计量(测量)数据的计量认证和监督工作;
  (六)统一管理本单位计量人员培训和考核;
  (七)对内部进行计量监督和处理计量纠纷;
  (八)承办民航总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计量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计量管理工作。
  第七条 民用航空计量技术机构分为三级:
  一级民用航空计量技术机构(以下简称一级计量技术机构)是经民航总局批准设置并授权的民用航空计量检测中心或民用航空一级计量站;
  二级民用航空计量技术机构(以下简称二级计量技术机构)是经民航总局批准设置并授权的区域计量站、专业计量站或授权的企、事业计量中心;
  三级民用航空计量技术机构(以下简称三级计量技术机构)是企、事业单位根据生产需要设置的计量室。
  第八条 一级计量技术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计量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民航总局的有关规定;
  (二)建立民用航空最高专用计量标准器具、组织民用航空量值传递,负责民用航空专用计量器具的检定、修理及有关测试工作;
  (三)对民用航空各级计量技术机构进行技术业务指导、完善民用航空系统计量检测网络;
  (四)研究民用航空专用计量测试技术,起草民用航空专用计量器具检定规程或校验方法,承担民用航空部门计量检定规程技术归口工作;
  (五)负责搜集计量技术情报和民用航空计量技术信息交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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