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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计量管理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计量管理规定
 (1996年10月11日 民航总局令第55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民用航空计量工作监督管理,保障民用航空量值的准确可靠,以利于实现安全第一、正常飞行、优质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事业单位),必须具备与所从事的计量管理和计量检测相适应的设备和人员,方可开展计量工作。
  第三条 民用航空计量实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根据民用航空的特殊需要,使用非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按照国家和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计量机构

  第四条 民航总局计量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民用航空计量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计量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民航总局的有关规定;
  (二)编制民用航空行业的计量工作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完善民用航空专用计量器具的量值传递系统,并负责组织对民用航空各级计量技术机构的认证审批工作;
  (四)组织制定、修订民用航空部门计量检定规程,办理审批、发布和备案;
  (五)组织对企、事业单位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六)组织民用航空计量检定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七)组织民用航空计量科技成果的申报工作;
  (八)组织参与国际计量组织的有关会议和活动;
  (九)管理民用航空引进技术及设备的计量单位制审查,重大计量设备及计量技术的引进工作;
  (十)民航总局授权负责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五条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计量管理机构负责所辖地区的计量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计量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民航总局的有关规定;
  (二)协调本地区的企、事业单位的计量工作并实施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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