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民用航空部门计量检定规程管理办法

  第九条 检定规程起草人应当由具有一定的计量基础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计量检定业务,有较好的文字表达能力,并有独立解决本专业计量技术问题的能力的人员担任。主要起草人应具有工程师或相当于工程师(含)以上的技术职称。
  第十条 编写检定规程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规定的检定规程编写规则、法定计量单位和计量名词术语使用的有关规定;
  (二)参照采用国外检定规程时,应当遵守国家计量局《关于公布和印发采用“国际建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86)量局法字第258号);
  (三)参照采用有效的国外检定规程或有关技术资料;
  (四)检定规程编号和封面格式应当符合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申请部门计量检定规程编号的复函》(技监量发〔1992〕336号)的规定。
  第十一条 检定规程的技术指标不得低于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技术指标。
  第十二条 起草单位应根据民航总局计量管理部门批准的计划任务书,编写《检定规程(征求意见稿)》,征求有关单位的意见,并附下列文件:
  (一)征求意见公函;
  (二)编写说明;
  (三)参照国外检定规程或其他有关技术资料的中文本;
  (四)试验报告和误差分析报告。
  第十三条 起草单位按所征求的意见修改后,将其“送审稿”送一级计量技术机构,进行技术审查,同时应附下列文件:
  (一)送审公函;
  (二)编写说明;
  (三)参照国外检定规程或其他有关技术资料的中文本;
  (四)试验报告和误差分析报告;
  (五)意见汇总处理表。
  第十四条 一级计量技术机构应当于收到送审稿15天内,将技术审查结果报送民航总局计量管理部门。
  对《计量检定规程(送审稿)》应着重审查下列内容:
  (一)规程内容是否达到计划任务书预定的目的和要求;
  (二)是否符合《计量检定规程编写规则》;
  (三)与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的规程、标准是否协调;
  (四)采用国外检定规程情况(等同、等效、参照)分析;
  (五)各有关附件是否正确、完整。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