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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部门计量检定规程管理办法

中国民用航空部门计量检定规程管理办法
 (1996年10月11日 民航总局令第56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民用航空部门计量检定规程的规范化管理,保障民用航空计量检定工作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用航空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事业单位)制定、修订民航部门计量检定规程(以下简称检定规程)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检定规程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审批、发布,民航总局计量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审定、实施并对有关单位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民用航空一级计量技术机构(以下简称一级计量技术机构)是检定规程技术归口单位,其主要职责:
  (一)提出检定规程制定、修订计划的立项建议;
  (二)组织检定规程送审稿的技术审查;
  (三)承担检定规程项目起草、修订任务;
  (四)组织检定规程的出版、发行工作;
  (五)收集检定规程的国内外情报资料,建立技术档案,组织技术培训和学术交流。

第二章 立项程序

  第五条 企、事业单位根据民航总局下达的检定规程建议项目或实际工作需要,在具备计量标准装置和有关技术资料的基础上,提出《立项论证报告》,填写《民用航空计量检定规程项目计划任务书》,一式三份,于每年10月底前寄送一级计量技术机构汇总审核。
  第六条 一级计量技术机构应当于每年11月底前向民航总局计量管理部门提出下年度检定规程制定、修订计划建议。
  第七条 检定规程制定、修订年度计划,经民航总局批准后,由计量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章 起草程序

  第八条 检定规程一般应由计量技术机构负责起草。编写组主要起草人不超过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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