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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合格审定规则

  按本条规定颁发的执照或认可证书的持有人,申请更新时,可根据本条(二)的要求进行更新。
  第十八条 〔对除驾驶员外的外籍飞行机组成员的审定〕
  对于非中国公民或非定居侨民,只有在局方认为,为了运行中国登记的民用航空器必须持有执照或训练中国公民身分的学员,必须有教员合格证时,方能按本规则在中国境外向其颁发执照、合格证或认可证书。

第三章 领航员

  第十九条 〔资格要求〕
  (一)至少年满21周岁,最大不得超过60周岁;
  (二)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三)能读、听和说汉语,否则在其执照、合格证上签注适当的限制;
  (四)大专毕业或局方根据申请人一般经历和航空经历、知识与技术认可的等效水平;
  (五)持有民航总局颁发的有效体格检查合格证;
  (六)符合本规则中领航员知识、经历和技能的要求。
  第二十条 〔知识要求〕
  (一)领航员执照的申请人必须通过下列内容的笔试:
  1.民航有关规章和领航员职责的规定;
  2.领航的基本原理,包括飞行计划和巡航控制;
  3.实用气象学,包括天气图、天气报告和天气预报的分析,气象系统缩略语、符号和术语;
  4.导航设施的种类和一般使用程序;
  5.导航仪表的校准和使用;
  6.推测领航;
  7.天文领航;
  8.无线电领航;
  9.地标领航和地图识读;
  10.导航设备识别信号的识别。
  (二)领航员还应通过有关领航专业的英语笔试。
  (三)考试通过的成绩在考试后24个月内是申请人符合本条要求的证明。
  第二十一条 〔经历要求〕
  (一)领航员执照的申请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经局方批准的领航员课程的毕业生;
  2.申请人持有下列证明文件:
  (1)夜间用天文观测和白天用天文观测结合其他设备确定飞行中位置至少各25次;
  (2)包括天文领航、无线电领航和推测领航在内的航线飞行至少200小时,其中夜航时间50小时。
  对已经航线飞行500小时(其中至少有100小时夜间飞行)的驾驶员,可承认其具有不超过100小时的空中领航经历。
  (二)对已进行过远程领航训练,其重点放在天文领航和推测领航上的飞行时间,被认为是满足本条(一)要求的领航经历。这些经历必须由飞行记录本,由武装部队或持合格证的航空承运人的记录,或由持合格证的领航教员签署的教学记录来证明,这些经历证明材料必须附在申请书后。
  第二十二条 〔技能要求〕
  (一)领航员执照的申请人必须通过下列方法进行航空器领航的实践考试:
  1.推测领航;
  2.天文方法;
  3.无线电领航。
  (二)申请人在参加本条要求的考试前,必须通过本规则中知识要求规定的笔试,否则不得参加飞行考试。
  (三)担任通用航空飞行任务的领航员,还应通过有关科目的飞行考试。
  (四)对于本条的考试要求在本规则附件一中规定。
  第二十三条 〔领航员课程〕
  要求批准其领航员课程的申请人,必须向局方提交请求批准的文件,同时必须提交三份课程大纲,设施与设备的说明,教员及其资格清单。该课程的最低要求在本规则附件一中规定。
  第二十四条 〔领航学员合格证〕
  (一)持合格证的飞行领航学员可在领航教员监视下进行飞行训练。
  (二)领航学员合格证的申请人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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