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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财务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加强利息支出的管理,严禁擅自扩大计息范围、提高计息标准,建立严格的事后监督机制,对于发生的错付的利息,必须查明原因,立即纠正。
  第二十六条 业务支出、管理费、专项支出的安排应量力而行,统筹兼顾,确保重点,照顾基层,均衡使用。
  第二十七条 其他支出科目及该科目下的其他支出帐户必须严格控制在总行核定的指标内。对社会公益事业的捐助支出,各省级分行应严格审批,每笔金额超过20万元的,需要报经总行批准后方可列支。
  由于遭受自然灾害造成的资金损失,经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审核同意后,需要经总行批准后方可列帐。

第五章 财务预算的考核

  第二十八条 财务预算的考核内容包括对利息收入、业务收入、利息支出、业务支出、管理费、专项支出、其他支出及利润(亏损)计划执行情况的全面考核。
  第二十九条 财务预算的考核采用单项考核与综合考核相结合、收支挂钩、奖罚分明的办法。
  单项考核是指对财务收支有关项目完成情况的具体考核。
  综合考核是指对利润(亏损)计划完成情况的总体考核。
  第三十条 对收入计划、支出计划、利润(亏损)计划完成较好,超出上级行核定的各项收入指标,增加利润和减少亏损的,总行将在当年或下一年适当给予奖励。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有关财务管理规定的下列行为,分别情况予以处罚:
  (一)超出总行核定费用指标的,对超出部分等额扣减下一年度费用指标;
  (二)其他支出帐户超权限擅自列支或超出核定支出指标的,对列支金额或超出部分等额扣减下一年度费用指标;
  (三)对由于管理不严、监督不力以及核算错误造成利息支出超出核定计划的,对超出部分等额扣减下一年度费用指标;
  (四)对弄虚作假、转移截留收入或虚列支出的,按违纪金额等额扣减下一年度费用指标;
  (五)对由于管理不善、责权不清发生经济案件及失职、渎职等原因造成资金损失的,按损失金额等额扣减以后年度专项支出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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